置: 报关员 >> 报关备考 >> 其他指导 >> 文章正文
第一条 依据《中华国民共和国暂行海闭法》第一22条的划定,制订本划定。
第2条 本划定所称无价值补偿入口货品,是指入口货品正在纳税放行之后,发觉货品残损、缺少或质量不良,而由外洋承运人、发货人或保险业企业收费赔偿或改换的同类货品。
第3条 原入口货品已退运外洋,大概原货已被舍弃交由海闭处置,原纳税款又未退回,其入口的补偿货品免征入口闭税和工商(一致)税。
第4条 原货缺少,而对缺少全体已纳税款又未退回,海闭关于从头增补入口的缺少全体的货品免予纳税。
第5条 原入口货品如不退运外洋,已纳税款又未退回,其入口的无价值补偿货品应分手按以下划定征免税:
(一)机械、器具或其整、部件残损或质量不良,其入口的补偿货品,可免予纳税。
(2)机械、器具和其余货品(不包含第3款所列货品)残损或质量不良,外洋赞成跌价并赔偿入口全体货品,如品名、规格一样,而且价钱不凌驾跌价金额,对这全体入口补偿货品,可免予纳税。
(3)车辆、家用电器、办公室用机械、其他耐用消耗品及其整、部件,残损或质量不良,对此类补偿入口货品也可免税。但对留正在国际的原货,应视其残损水平估价纳税。
第6条 正在入口无价值补偿货品时,应向入口地海闭交验以下证件:
(一)原入口货的报闭单;
(2)原税款交纳证(会合征税货品应交外贸总企业的结算单复印件);
(3)相关原入口货品缺少、残损或质量不良的查验汇报书,或与外洋发货人签定的协定(或交往函电),或其余确实的证实。
第7条 入口的补偿货品如需纳税,不管原货是不是会合征税,一致由入口地海闭按原货品入口日期所实施的税率和外汇折合率补纳税款。
第8条 关于将一样平常入口货品伪报为无价值补偿入口货品的瞒骗举动,应依照《中华国民共和国暂行海闭法》的相关划定处置。
第9条 本划定由中华国民共和国海闭总署卖力诠释。
第10条 本划定自一985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2条 本划定所称无价值补偿入口货品,是指入口货品正在纳税放行之后,发觉货品残损、缺少或质量不良,而由外洋承运人、发货人或保险业企业收费赔偿或改换的同类货品。
第3条 原入口货品已退运外洋,大概原货已被舍弃交由海闭处置,原纳税款又未退回,其入口的补偿货品免征入口闭税和工商(一致)税。
第4条 原货缺少,而对缺少全体已纳税款又未退回,海闭关于从头增补入口的缺少全体的货品免予纳税。
第5条 原入口货品如不退运外洋,已纳税款又未退回,其入口的无价值补偿货品应分手按以下划定征免税:
(一)机械、器具或其整、部件残损或质量不良,其入口的补偿货品,可免予纳税。
(2)机械、器具和其余货品(不包含第3款所列货品)残损或质量不良,外洋赞成跌价并赔偿入口全体货品,如品名、规格一样,而且价钱不凌驾跌价金额,对这全体入口补偿货品,可免予纳税。
(3)车辆、家用电器、办公室用机械、其他耐用消耗品及其整、部件,残损或质量不良,对此类补偿入口货品也可免税。但对留正在国际的原货,应视其残损水平估价纳税。
第6条 正在入口无价值补偿货品时,应向入口地海闭交验以下证件:
(一)原入口货的报闭单;
(2)原税款交纳证(会合征税货品应交外贸总企业的结算单复印件);
(3)相关原入口货品缺少、残损或质量不良的查验汇报书,或与外洋发货人签定的协定(或交往函电),或其余确实的证实。
第7条 入口的补偿货品如需纳税,不管原货是不是会合征税,一致由入口地海闭按原货品入口日期所实施的税率和外汇折合率补纳税款。
第8条 关于将一样平常入口货品伪报为无价值补偿入口货品的瞒骗举动,应依照《中华国民共和国暂行海闭法》的相关划定处置。
第9条 本划定由中华国民共和国海闭总署卖力诠释。
第10条 本划定自一985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 上一篇:退税政策效应将逐步显现
- 下一篇:过境货物报关单填写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