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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报关员考试每日一讲(6月10日)

海闭行政惩罚
一、局限:
1、依法不查究刑事职责的私运举动:
(1)私运举动
① 从未设闭地不法收支禁限货品或应税货品的;
② 从设闭地接纳埋没、假装、瞒/伪报等方法收支禁限货品或应税货品的;
③ 私自将羁系货品正在境外销售的(含进境的***物流运输器具);
④ 接纳各类方法将羁系货品脱遁羁系的;
⑤ 私自将两区货品运离两区的。
(2)按私运举动论处的举动:
① 明知、但还不法购置私运货品的;
② 为私运人供应各类便当和协助的。
2、背规举动:(以下举动不接纳欺瞒方法,多无意之失)
① 收支口制止收支口货品;
② 无证(含主动允许证)收支口制约类货品;
③ 详细(报闭单的)工程报告不实或未报告;
④ 对羁系货品私自从事、背规寄存/物流运输形成缩减、灭失,未按划定打点保税手续、单耗报告不实, 背规过境、转运、通运。
2、海闭行政惩罚的统领
1、由发觉地海闭统领,也能够背法产生地海闭统领;
2、双个海闭均可以管的,以开始发觉背法行的海闭统领;
3、统领不明的,商议决断,商议不可的,报独特的下级海闭指定。
3、海闭行政惩罚的情势
1、告诫;
2、罚款;
3、充公货品、物品、物流运输器具和背法所得;
4、打消注册挂号、作废报闭从业资历。停息营业或执业;
5、取消不法营运(无资历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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