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细化教育劳务营业税问题课外辅导费按3%缴税
为一致施行方针,进一步增强教导劳务业务税征督工作,吉林省地点税务局日前特地发文(吉地税发[2008]63号),对学府与教导相联的劳务收益的征税疑问赋予清晰。
关于学府收取择校费,以学府实在获得收益时辰为征税职责产生时辰,以实在获得的择校费收益作为计税业务额,核算征收业务税。
对学府获得的与供应教导相联各项用度,如课后关照费、课后指导费(学后班费)、少年宫的课外班费等,应依照“文明运动业”依3%的税率征收业务税;对学府收取的需与其余单元结算的用度,如校服费、饮水脚等,节余全体并入教导劳务征收业务税;对学府代相关部分收取的款子,依照“服务行业-代办业”税目征收业务税;其余免费工程则应当依照应税举动断定税目、税率。
关于学府收取择校费,以学府实在获得收益时辰为征税职责产生时辰,以实在获得的择校费收益作为计税业务额,核算征收业务税。
对学府获得的与供应教导相联各项用度,如课后关照费、课后指导费(学后班费)、少年宫的课外班费等,应依照“文明运动业”依3%的税率征收业务税;对学府收取的需与其余单元结算的用度,如校服费、饮水脚等,节余全体并入教导劳务征收业务税;对学府代相关部分收取的款子,依照“服务行业-代办业”税目征收业务税;其余免费工程则应当依照应税举动断定税目、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