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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知识:再保险与原保险

(一)再保险业与原保险业的联络:
  1、原保险业是再保险业的根本,再保险业是由原保险业派生的
  2、再保险业是对原保险业的保险业,再保险业支撑和促成原保险业的进展。
  (2)再保险业与原保险业的区分:
  1、保险业联系的主体分歧。原保险业联系的主体是保险业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业人,表现的是保险业人与被保险业人之间的经济联系;再保险业联系的主体是原保险业人与再保险业人,表现的是保险业人之 间的经济联系。
  2、保险业标的分歧。原保险业的保险业标的包含资产、人身、职责、信誉和相关的益处;再保险业的保险业标的是原保险业人所承当的危险职责,是一种具备职责保险业特质的保险业
  3、保险业赔付的特质分歧。原保险业契约包含赔偿性契约和给付性契约两种。再保险业契约均为赔偿性契约。
  (3)再保险业是自力于原保险业的保险业:
  再保险业契约不是原保险业契约的附属契约,而是自力的契约,它与原保险业契约不任一法令上的承继联系。
  再保险业契约仅对原保险业人和再保险业人具备法令束缚力,再保险业人仅对原保险业人卖力,与原保险业契约中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业人不任一法令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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