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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归类注释第十六章

第106章 肉、鱼、甲壳兽类、软体兽类及其余水生无脊椎兽类的产品

正文:

一、本章不包含用第2章、第3章及税号05.04所列手法制造或收藏的肉、食用杂碎、鱼、甲壳兽类、软体兽类或其余水生无脊椎兽类。

2、本章的食物按分量计必需含有20%以上的腊肠、肉、食用杂碎、兽类血、鱼、甲壳兽类、软体兽类或其余水生无脊椎兽类及其夹杂物。关于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前述产物的食物,则应按个中分量的产物纳入第106章的响应税号。但本条划定不合用于税号19.02的包馅食物和税号21.03及21.04的食物。

子目正文:

一、子目号1602.10的“均化食物”,是指用肉、食用杂碎或兽类血经精密均化制成供婴幼儿食用或养分用的零卖包裹食物(每件毛重不凌驾250克)。为了调味、收藏或其余宗旨,均化食物中能够到场大批其余配料,还能够含有大批可见的肉粒或食用杂碎粒。归类时该子目优先于税号16.02的其余子目。

2、税号16.04或16.05项下各子目所列的是鱼及甲壳兽类的俗名,它们与第3章中一样称号的鱼及甲壳兽类品种局限一样。

总 注 释

本章包含经由过程加工制造肉、食用杂碎(比方,脚、皮、心、舌、肝、肠、胃)、血、鱼(包含鱼皮)、甲壳兽类、软体兽类及其余水生无脊椎兽类所得的食物。本章包含凌驾第2章、第3章及税号05.04所列加工制造局限之外的经制造或收藏的产物,其加工制造手法枚举以下:

一、腊肠及相似产物的制造。

2、煮、蒸、烤、煎、炸、炒或其余手法烹调,但正在熏制前或熏制历程中制熟的熏鱼(税号03.05)、蒸过或用水煮过的带壳甲壳兽类(税号03.06)和从制熟的鱼、甲壳兽类、软体兽类或其余水生无脊椎兽类制得的细粉、粗粉及团粒(分手纳入税号03.05、03.06及03.07)除外。

3、加工制造成精、汁,制成鲟鱼子酱或鲟鱼子酱代用品,外表仅涂面浆、撒麵包屑、加香蕈、放作料(比方,放胡椒和盐)等。

4、精密均化及仅以本章所列产物为基料制成(即,经制造或收藏的肉、食用杂碎、血、鱼、甲壳兽类、软体兽类或其余水生无脊椎兽类)。这些均化食物可含有大批可见的肉、鱼等碎块和大批为调味、收藏或其余宗旨到场的配料。可是,均化自己其实不是产物可作为第106章食物归类的根据。

第2章或第3章的产物与第106章所列产物的分辨边界,拜见第2章中举3章的总正文。

本章还包含由腊肠、肉、食用杂碎、血、鱼、甲壳兽类、软体兽类或其余水生无脊椎兽类与菜蔬、面条、调味汁等构成的配制食物(包含所谓“配餐”),但所含腊肠、肉、食用杂碎、血、鱼、甲壳兽类、软体兽类或其余水生无脊椎兽类及其夹杂物按分量计凌驾20%的。关于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所述产物的配制食物(比方,含肉和鱼),应按其所含分量的配料纳入第106章的响应税号。所述的分量,是指报验时配制食物所含肉、鱼等的分量,而不是配制前肉、鱼等的分量。但应留意,税号19.02所列的包馅食物、税号21.03所列的调味汁及其产品、夹杂调味品和税号21.04所列的汤料及其产品、均化夹杂食物,仍应分手纳入上述相关税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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