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保险业企业偿付实力羁系,保护被保险业人益处,促成保险业业健壮、平稳、持久进展,依据《中华国民共和国保险业法》,制订本划定。
第2条 本划定所称保险业企业,是指依法建立的营运商贸保险业营业的保险业企业和本国保险业企业分企业。
本划定所称保险业企业偿付实力是指保险业企业了偿债权的实力。
第3条 保险业企业应该具备与其危险和营业范围相顺应的资金,确保偿付实力充裕率不低于100%。
偿付实力充裕率即资金充裕率,是指保险业企业的实在资金与低资金的比率。
第4条 保险业企业应该创建偿付实力治理体制,强化资金束缚,保障企业偿付实力充裕。
保险业企业董事会和治理层对本企业偿付实力治理卖力。本国保险业企业分企业的治理层对本企业的偿付实力治理卖力。保险业企业和本国保险业企业分企业应该指定一位初级治理职员卖力企业偿付实力治理的详细事件。
第5条 中国保险业监视治理委员会(下列简称中国保监会)创建以危险为根本的进展偿付实力羁系规范和羁系系统,对保险业企业偿付实力举行综合评估和监视反省,并依法接纳羁系办法。
第2章 偿付实力评价
第6条 保险业企业应该依照中国保监会制订的保险业企业偿付实力汇报编报规矩按期举行偿付实力评价,核算低资金和实在资金,举行进展偿付实力测验。
保险业企业应该以危险为根本评价偿付实力。
第7条 保险业企业的低资金,是指保险业企业为对付资产危险、承保危险等危险对偿付实力的倒霉感化,根据中国保监会的划定而应该具备的资金数额。
第8条 保险业企业的实在资金,是指认同资产与认同欠债的差额。
认同资产是保险业企业正在评价偿付实力时根据中国保监会的划定所确认的资产。认同资产合用枚举法。
认同欠债是保险业企业正在评价偿付实力时根据中国保监会的划定所确认的欠债。
第9条 保险业企业应该依照中国保监会的划定举行进展偿付实力测验,对前途划定时辰内分歧情况下的偿付实力趋向举行预想和评估。
第10条 正在中国境内设有多家分企业的本国保险业企业应该兼并评价境内一切分支机构的全体偿付实力。
第3章 偿付实力汇报
第10一条 保险业企业应该依照中国保监会制订的保险业企业偿付实力汇报编报规矩及相关划定体例和报送偿付实力汇报,确保汇报资讯确实、精确、完备、合规。
保险业企业偿付实力汇报包含年度汇报、季度汇报和一时汇报。
第102条 保险业企业董事会和治理层对偿付实力汇报内容的确实性、精确性、完备性和合规性卖力。
第103条 保险业企业应该于每一个管帐年度终结后,依照中国保监会的划定,报送董事会核准的经审计的年度偿付实力汇报。
第104条 保险业企业年度偿付实力汇报的内容应该包含:
(一)董事会和治理层申明;
(2)内部机构自力看法;
(3)基础资讯;
(4)治理层的商议与解析;
(5)里面危险治理阐明;
(6)低资金;
(7)实在资金;
(8)进展偿付实力测验。
第105条 保险业企业应该于每季度终结后,依照中国保监会的划定报送季度偿付实力汇报。
第106条 保险业企业正在按期汇报日以外的任一时点显现偿付实力不敷的,保险业企业董事会和治理层应该正在发觉之日起5个职务日外向中国保监会汇报,并接纳无效办法改良企业的偿付实力。
第107条 保险业企业产生以下对偿付实力发生严重倒霉感化的事情的,应该自该事情产生之日起5个职务日外向中国保监会汇报:
(一)严重投入丧失;
(2)严重赔付、大范围退保大概蒙受严重诉讼;
(3)子企业和配合公司显现财政危难大概被财经羁系机构接受;
(4)本国保险业企业分企业的总企业因为偿付实力疑问遭到行政惩罚、被实行强迫羁系办法大概请求停业保卫;
(5)母企业显现财政危难大概被财经羁系机构接受;
(6)严重资产遭法律构造解冻大概遭到其余行政构造的严重行政惩罚;
(7)对偿付实力发生严重倒霉感化的其余事情。
第108条 正在中国境内有多家分企业的本国保险业企业应该指定一家正在华分企业作为主汇报机构,卖力执行本划定的汇报职责。
第109条 保险业企业投入建立的***保险业企业向外地保险业羁系机构报送按外地羁系规矩体例的偿付实力汇报的,应该同时将该汇报报送中国保监会。
第210条 中国保监会能够依据羁系必要,调节保险业企业偿付实力汇报的报送频次。
第210一条 保险业企业应该依据国度法令、行政法令和中国保监会的划定,公然表露偿付实力情况。
第4章 偿付实力治理
第2102条 保险业企业的综合危险治理,感化企业偿付实力的要素都应该归入企业的里面偿付实力治理系统。保险业企业偿付实力治理系统包含:
(一)资产治理;
(2)欠债治理;
(3)资产欠债配对治理;
(4)资金治理。
第2103条 保险业企业应该创建无效的资产治理体制和系统,重点从下列方面辨认、提防和化解会合度危险、信誉危险、固定性危险、市场危险等资产危险:
(一)增强对承保、再保、赔付、投入、筹资等步骤的资本固定的监控;
(2)创建无效的资本使用治理系统,依据本身投入营业特质和里面构造结构,创建决定、操控、托管、考评彼此分别和彼此管束的投入治理制度体系;
(3)增强对子企业、配合公司及联营公司的股权治理、危险治理和里面闭联买卖治理,监测团体里面危险转移和传送状况;
(4)增强对稳固资产等什物资产的治理,创建无效的资产断绝和赋权体制;
(5)创建信誉危险治理体制和系统,增强对债务投入、应收分保筹办金等信誉危险较会合的资产的治理。
第2104条 保险业企业应该重点从下列方面辨认、提防和化解承保危险、包管危险、筹资危险等各种欠债危险:
(一)清晰订价、发卖、核保、核赔、再保等闭键把持步骤的把持步骤,低落承保危险;
(2)创建和完备筹办金欠债评价体制,确保筹办金欠债评价的精确性和充裕性;
(3)创建筹资治理体制和系统,清晰筹资步骤的危险把持步骤;
(4)严厉保险业营业之外的包管步骤,遵守法令、行政法令和中国保监会的相关划定,依据被包管工具的资信及偿债实力,接纳小心的危险把持办法,适时跟踪监视。
第2105条 保险业企业应该增强资产欠债治理,创建资产欠债治理体制和系统,适时辨认、提防和化解资产欠债正在刻日、利率、币种等方面的不配对危险及其余危险。
第2106条 保险业企业应该创建健全资金治理体制,持久完备企业管理,适时辨认、提防和化解企业的管理危险和操控危险。
第2107条 保险业企业应该创建资金束缚系统,正在制订进展策略、营运计划、策划产物、资本使用等时思索对偿付实力的感化。
第2108条 保险业企业应该创建与其进展策略和营运计划相顺应的资金增补系统,经由过程筹资和普及红利实力坚持企业偿付实力充裕。
第2109条 偿付实力充裕率不高于150%的保险业企业,应该下列述二者的低者作为盈余分派的根本:
(一)依据公司管帐规范断定的可分派盈余;
(2)依据保险业企业偿付实力汇报编报规矩断定的残余综合收益。
第310条 保险业企业应该创建董事会和治理层卖力的偿付实力治理系统,清晰相联机谈判职员正在资产治理、欠债治理、资产欠债治理、资金治理中的职责、权限和偿付实力治理的步骤和详细办法。
第310一条 保险业企业应该创建偿付实力治理培养体制,对企业偿付实力治理职员和其余相联职员按期举行偿付实力治理及合规培养。
第3102条 保险业企业治理层应该按期对偿付实力治理的无效性举行评价和改善,并向董事会大概股东(大)会汇报。
第5章 偿付实力监视
第3103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业企业偿付实力的监视反省接纳现场羁系与非现场羁系相分离的方法。
第3104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业企业报送的偿付实力汇报举行审核。
中国保监会能够托付中介机构对保险业企业报送的偿付实力汇报及相联资讯实行审核。
第3105条 中国保监会正在每季度终结后,依据保险业企业报送的偿付实力汇报和其余材料对保险业企业偿付实力举行解析。
第3106条 中国保监会按期大概不按期对保险业企业偿付实力治理的以下内容实行现场反省:
(一)偿付实力治理的合规性和无效性;
(2)偿付实力评价的合规性和确实性;
(3)对中国保监会羁系办法的施行状况;
(4)中国保监会以为必要反省的其余方面。
第3107条 中国保监会依据保险业企业偿付实力情况将保险业企业分为以下3类,实行分类羁系:
(一)不敷类企业,指偿付实力充裕率低于100%的保险业企业;
(2)充裕I类企业,指偿付实力充裕率正在100%到150%之间的保险业企业;
(3)充裕II类企业,指偿付实力充裕率高于150%的保险业企业。
中国保监会不将保险业企业的进展偿付实力测验结实作为实行羁系办法的根据。
第3108条 关于不敷类企业,中国保监会应该分辨分歧情况,接纳以下一项大概多项羁系办法:
(一)责令增多资金金大概制约向股东分成;
(2)制约董事、初级治理职员的薪酬程度和正在职消耗程度;
(3)制约商贸性广告宣传;
(4)制约增设分支机构、制约营业局限、责令中止发展新营业、责令让渡保险业营业大概责令打点分出营业;
(5)责令拍卖资产大概制约稳固资产置办;
(6)制约资本使用渠道;
(7)调节卖力人及相关治理职员;
(8)接受;
(9)中国保监会以为需要的其余羁系办法。
第3109条 中国保监会能够需求充裕I类企业提交和实行防备偿付实力不敷的规划。
第410条 充裕I类企业和充裕II类企业生存严重偿付实力危险的,中国保监会能够需求其举行整改大概接纳需要的羁系办法。
第410一条 关于未按本划定创建和施行偿付实力治理体制的保险业企业,中国保监会能够需求其举行整改,剧情严峻的,能够接纳响应的羁系办法,并依法赋予行政惩罚。
第4102条 中国保监会对本国保险业企业正在境内分支机构的偿付实力实行兼并评价,偿付实力羁系办法合用境内一切分支机构。
第4103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依据保监会赋权,正在偿付实力羁系中执行下列职责:
(一)对保险业企业分支机构的里面危险治理的合规性和无效性实行监视反省;
(2)对保险业企业分支机构财政资讯等偿付实力羁系的根本资讯的完备性和确实性实行监视反省;
(3)提防和化解保险业企业分支机构的市场举动危险,避免严重的市场举动危险转化为偿付实力危险;
(4)施行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业企业接纳的羁系办法,确保羁系办法正在分支机构层面失去严厉施行;
(5)辨认、监测、提防和化解辖区内的严重偿付实力危险;
(6)中国保监会付与的其余偿付实力羁系职责。
第6章 附则
第4104条 保险业团体的偿付实力羁系合用本划定;法令、行政法令大概中国保监会尚有划定的,合用其划定。
第4105条 本划定由中国保监会卖力诠释和订正。
第4106条 本划定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保险业企业偿付实力额度及羁系目标治理划定》(保监会令〔2003〕1号)同时废除。
第一条 为了增强保险业企业偿付实力羁系,保护被保险业人益处,促成保险业业健壮、平稳、持久进展,依据《中华国民共和国保险业法》,制订本划定。
第2条 本划定所称保险业企业,是指依法建立的营运商贸保险业营业的保险业企业和本国保险业企业分企业。
本划定所称保险业企业偿付实力是指保险业企业了偿债权的实力。
第3条 保险业企业应该具备与其危险和营业范围相顺应的资金,确保偿付实力充裕率不低于100%。
偿付实力充裕率即资金充裕率,是指保险业企业的实在资金与低资金的比率。
第4条 保险业企业应该创建偿付实力治理体制,强化资金束缚,保障企业偿付实力充裕。
保险业企业董事会和治理层对本企业偿付实力治理卖力。本国保险业企业分企业的治理层对本企业的偿付实力治理卖力。保险业企业和本国保险业企业分企业应该指定一位初级治理职员卖力企业偿付实力治理的详细事件。
第5条 中国保险业监视治理委员会(下列简称中国保监会)创建以危险为根本的进展偿付实力羁系规范和羁系系统,对保险业企业偿付实力举行综合评估和监视反省,并依法接纳羁系办法。
第2章 偿付实力评价
第6条 保险业企业应该依照中国保监会制订的保险业企业偿付实力汇报编报规矩按期举行偿付实力评价,核算低资金和实在资金,举行进展偿付实力测验。
保险业企业应该以危险为根本评价偿付实力。
第7条 保险业企业的低资金,是指保险业企业为对付资产危险、承保危险等危险对偿付实力的倒霉感化,根据中国保监会的划定而应该具备的资金数额。
第8条 保险业企业的实在资金,是指认同资产与认同欠债的差额。
认同资产是保险业企业正在评价偿付实力时根据中国保监会的划定所确认的资产。认同资产合用枚举法。
认同欠债是保险业企业正在评价偿付实力时根据中国保监会的划定所确认的欠债。
第9条 保险业企业应该依照中国保监会的划定举行进展偿付实力测验,对前途划定时辰内分歧情况下的偿付实力趋向举行预想和评估。
第10条 正在中国境内设有多家分企业的本国保险业企业应该兼并评价境内一切分支机构的全体偿付实力。
第3章 偿付实力汇报
第10一条 保险业企业应该依照中国保监会制订的保险业企业偿付实力汇报编报规矩及相关划定体例和报送偿付实力汇报,确保汇报资讯确实、精确、完备、合规。
保险业企业偿付实力汇报包含年度汇报、季度汇报和一时汇报。
第102条 保险业企业董事会和治理层对偿付实力汇报内容的确实性、精确性、完备性和合规性卖力。
第103条 保险业企业应该于每一个管帐年度终结后,依照中国保监会的划定,报送董事会核准的经审计的年度偿付实力汇报。
第104条 保险业企业年度偿付实力汇报的内容应该包含:
(一)董事会和治理层申明;
(2)内部机构自力看法;
(3)基础资讯;
(4)治理层的商议与解析;
(5)里面危险治理阐明;
(6)低资金;
(7)实在资金;
(8)进展偿付实力测验。
第105条 保险业企业应该于每季度终结后,依照中国保监会的划定报送季度偿付实力汇报。
第106条 保险业企业正在按期汇报日以外的任一时点显现偿付实力不敷的,保险业企业董事会和治理层应该正在发觉之日起5个职务日外向中国保监会汇报,并接纳无效办法改良企业的偿付实力。
第107条 保险业企业产生以下对偿付实力发生严重倒霉感化的事情的,应该自该事情产生之日起5个职务日外向中国保监会汇报:
(一)严重投入丧失;
(2)严重赔付、大范围退保大概蒙受严重诉讼;
(3)子企业和配合公司显现财政危难大概被财经羁系机构接受;
(4)本国保险业企业分企业的总企业因为偿付实力疑问遭到行政惩罚、被实行强迫羁系办法大概请求停业保卫;
(5)母企业显现财政危难大概被财经羁系机构接受;
(6)严重资产遭法律构造解冻大概遭到其余行政构造的严重行政惩罚;
(7)对偿付实力发生严重倒霉感化的其余事情。
第108条 正在中国境内有多家分企业的本国保险业企业应该指定一家正在华分企业作为主汇报机构,卖力执行本划定的汇报职责。
第109条 保险业企业投入建立的***保险业企业向外地保险业羁系机构报送按外地羁系规矩体例的偿付实力汇报的,应该同时将该汇报报送中国保监会。
第210条 中国保监会能够依据羁系必要,调节保险业企业偿付实力汇报的报送频次。
第210一条 保险业企业应该依据国度法令、行政法令和中国保监会的划定,公然表露偿付实力情况。
第4章 偿付实力治理
第2102条 保险业企业的综合危险治理,感化企业偿付实力的要素都应该归入企业的里面偿付实力治理系统。保险业企业偿付实力治理系统包含:
(一)资产治理;
(2)欠债治理;
(3)资产欠债配对治理;
(4)资金治理。
第2103条 保险业企业应该创建无效的资产治理体制和系统,重点从下列方面辨认、提防和化解会合度危险、信誉危险、固定性危险、市场危险等资产危险:
(一)增强对承保、再保、赔付、投入、筹资等步骤的资本固定的监控;
(2)创建无效的资本使用治理系统,依据本身投入营业特质和里面构造结构,创建决定、操控、托管、考评彼此分别和彼此管束的投入治理制度体系;
(3)增强对子企业、配合公司及联营公司的股权治理、危险治理和里面闭联买卖治理,监测团体里面危险转移和传送状况;
(4)增强对稳固资产等什物资产的治理,创建无效的资产断绝和赋权体制;
(5)创建信誉危险治理体制和系统,增强对债务投入、应收分保筹办金等信誉危险较会合的资产的治理。
第2104条 保险业企业应该重点从下列方面辨认、提防和化解承保危险、包管危险、筹资危险等各种欠债危险:
(一)清晰订价、发卖、核保、核赔、再保等闭键把持步骤的把持步骤,低落承保危险;
(2)创建和完备筹办金欠债评价体制,确保筹办金欠债评价的精确性和充裕性;
(3)创建筹资治理体制和系统,清晰筹资步骤的危险把持步骤;
(4)严厉保险业营业之外的包管步骤,遵守法令、行政法令和中国保监会的相关划定,依据被包管工具的资信及偿债实力,接纳小心的危险把持办法,适时跟踪监视。
第2105条 保险业企业应该增强资产欠债治理,创建资产欠债治理体制和系统,适时辨认、提防和化解资产欠债正在刻日、利率、币种等方面的不配对危险及其余危险。
第2106条 保险业企业应该创建健全资金治理体制,持久完备企业管理,适时辨认、提防和化解企业的管理危险和操控危险。
第2107条 保险业企业应该创建资金束缚系统,正在制订进展策略、营运计划、策划产物、资本使用等时思索对偿付实力的感化。
第2108条 保险业企业应该创建与其进展策略和营运计划相顺应的资金增补系统,经由过程筹资和普及红利实力坚持企业偿付实力充裕。
第2109条 偿付实力充裕率不高于150%的保险业企业,应该下列述二者的低者作为盈余分派的根本:
(一)依据公司管帐规范断定的可分派盈余;
(2)依据保险业企业偿付实力汇报编报规矩断定的残余综合收益。
第310条 保险业企业应该创建董事会和治理层卖力的偿付实力治理系统,清晰相联机谈判职员正在资产治理、欠债治理、资产欠债治理、资金治理中的职责、权限和偿付实力治理的步骤和详细办法。
第310一条 保险业企业应该创建偿付实力治理培养体制,对企业偿付实力治理职员和其余相联职员按期举行偿付实力治理及合规培养。
第3102条 保险业企业治理层应该按期对偿付实力治理的无效性举行评价和改善,并向董事会大概股东(大)会汇报。
第5章 偿付实力监视
第3103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业企业偿付实力的监视反省接纳现场羁系与非现场羁系相分离的方法。
第3104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业企业报送的偿付实力汇报举行审核。
中国保监会能够托付中介机构对保险业企业报送的偿付实力汇报及相联资讯实行审核。
第3105条 中国保监会正在每季度终结后,依据保险业企业报送的偿付实力汇报和其余材料对保险业企业偿付实力举行解析。
第3106条 中国保监会按期大概不按期对保险业企业偿付实力治理的以下内容实行现场反省:
(一)偿付实力治理的合规性和无效性;
(2)偿付实力评价的合规性和确实性;
(3)对中国保监会羁系办法的施行状况;
(4)中国保监会以为必要反省的其余方面。
第3107条 中国保监会依据保险业企业偿付实力情况将保险业企业分为以下3类,实行分类羁系:
(一)不敷类企业,指偿付实力充裕率低于100%的保险业企业;
(2)充裕I类企业,指偿付实力充裕率正在100%到150%之间的保险业企业;
(3)充裕II类企业,指偿付实力充裕率高于150%的保险业企业。
中国保监会不将保险业企业的进展偿付实力测验结实作为实行羁系办法的根据。
第3108条 关于不敷类企业,中国保监会应该分辨分歧情况,接纳以下一项大概多项羁系办法:
(一)责令增多资金金大概制约向股东分成;
(2)制约董事、初级治理职员的薪酬程度和正在职消耗程度;
(3)制约商贸性广告宣传;
(4)制约增设分支机构、制约营业局限、责令中止发展新营业、责令让渡保险业营业大概责令打点分出营业;
(5)责令拍卖资产大概制约稳固资产置办;
(6)制约资本使用渠道;
(7)调节卖力人及相关治理职员;
(8)接受;
(9)中国保监会以为需要的其余羁系办法。
第3109条 中国保监会能够需求充裕I类企业提交和实行防备偿付实力不敷的规划。
第410条 充裕I类企业和充裕II类企业生存严重偿付实力危险的,中国保监会能够需求其举行整改大概接纳需要的羁系办法。
第410一条 关于未按本划定创建和施行偿付实力治理体制的保险业企业,中国保监会能够需求其举行整改,剧情严峻的,能够接纳响应的羁系办法,并依法赋予行政惩罚。
第4102条 中国保监会对本国保险业企业正在境内分支机构的偿付实力实行兼并评价,偿付实力羁系办法合用境内一切分支机构。
第4103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依据保监会赋权,正在偿付实力羁系中执行下列职责:
(一)对保险业企业分支机构的里面危险治理的合规性和无效性实行监视反省;
(2)对保险业企业分支机构财政资讯等偿付实力羁系的根本资讯的完备性和确实性实行监视反省;
(3)提防和化解保险业企业分支机构的市场举动危险,避免严重的市场举动危险转化为偿付实力危险;
(4)施行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业企业接纳的羁系办法,确保羁系办法正在分支机构层面失去严厉施行;
(5)辨认、监测、提防和化解辖区内的严重偿付实力危险;
(6)中国保监会付与的其余偿付实力羁系职责。
第6章 附则
第4104条 保险业团体的偿付实力羁系合用本划定;法令、行政法令大概中国保监会尚有划定的,合用其划定。
第4105条 本划定由中国保监会卖力诠释和订正。
第4106条 本划定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保险业企业偿付实力额度及羁系目标治理划定》(保监会令〔2003〕1号)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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