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司法考试民法专题四:担保物权
包管物权,是指为确保债务的达成而设定的,以间接获得大概安排特定资产的互换价钱为内容的权益。我国包管物权包含典质权、质权、留置权。
2、包管物权的特点
包管物权的特点正在于:
(1) 包管物权以确保债权的执行为宗旨。
包管物权的建立,是为了保障主债权的执行,使得债务人关于包管资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以是它是对主债务效劳的增强和增补。
(2) 包管物权是正在债权人或第3人的特定资产上设定的权益。包管物权的标的物必需是特定物,不然就无从由其价钱中优先受了债。
(3) 包管物权以安排包管物的价钱为内容,以标的物的价钱确保债务的了债为宗旨。
(4) 包管物权具备附属性、不成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对包管物权附属性的领悟疑问。它波及到下列几个方面
(1)包管物权以主债务的无效为条件,主债务无效包管物权无效,主债务有效则包管物权有效。主债务有效包管人不承当包管职责,但包管人有不对的应该承当不对补偿职责。(2)主债务的契约排除,包管人是不是应该承当包管职责?根据包管法诠释第12条的划定,主契约排除的,包管人仍对付债权人应该承当的平易近事职责承当包管职责,留意此条划定,其一,是对平易近事职责全体承当包管职责,不是对原契约债权承当包管职责,其2,包管人是承当包管职责,不是承当不对补偿职责。该法条于此划定的学说根据是,契约排除不是债的消亡,而是债的转化,契约之债停止,伤害补偿之债发生。因而包管人仍对付债权人应该承当的平易近事职责承当包管职责。假如以为契约排除是债的消亡,主债消亡,包管职责就无从谈起。(3)主债务已过诉讼时效,包管人是不是仍应该承当包管职责?从学说层面上讲,主债务已过诉讼时效其实不是主债务消亡,而包管物权是为包管主债务的达成服侍的,主债务未消亡,包管物权固然不用灭,可是假如听任包管物权人永劫间的不可使权益,这对包管人的益处显著不公正平,为此我国物权法第202条划定,典质人应该正在主债务诉讼时效时代利用典质权,未利用的,国民法院不予保卫。包管法诠释第10条划定,包管物权正在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之日起两年内不可使的,包管物权消亡。物权法的划定和包管法诠释第10条的划定显著纷歧致,根据后法优于先法的准则,对典质权应合用物权法第202条的划定,但对证权、留置权则应合用包管法诠释第10条的划定,由于物权法对证权、留置权的利用时代未有划定。(4)主债务让渡,包管人是不是应该承当包管职责?对此根据契约法的划定,假如属于债务让与,未经包管人赞成的,包管人不承当包管职责,假如属于债权承当,则必需经由包管人赞成,不然包管人不承当包管职责。(5)主债务消亡,包管人是不是答允担包管职责?主债务消亡包含主债务失去了债、主债务被对消、主债务被免去等,根据物权法177条划定,主债务消亡包管物权消亡,包管人固然不承当包管职责。
怎样领悟包管物权的不成分性。
包管物权的不成分性是指,包管物权所包管的债务的债务人得就包管物的全体利用其权益。这表现正在债务一全体消亡,债务人仍就未了债全体的债务对包管物全体利用权益;包管物一全体灭失,残余全体仍包管债务全体。分期执行的债务,已届执行期的全体未执行时,债务人就全体包管物有优先受偿权。包管物权设定后,包管物价钱下跌,债权人无官僚求缩减包管物,反之,包管物价钱上涨,债权人也无供应增补包管的职责。
怎样领悟包管物权的物上代位性。
物上代位性是指包管物权的效劳及于包管物的代位物。一般所指的包管物的代位物包含保险业金、补偿金或补偿物,如设定典质的住宅已保险业的,住宅危险灭失后所取得的保险业金成为典质权的标的物;设定质押的电视机机,遭第3人侵权所取得补偿金成为质权的标的物。
统一债务上无数个包管物权并存时,债务人舍弃债权人供应的物的包管的,其余包管人正在其舍弃权益的局限内加重大概免去包管职责,比方甲乙分手为丙对丁的债务人,建立了典质包管和质押包管,典质包管和质押包管终未商定各自的包管局限,后丙舍弃了丁的质押包管,因丁不克不及对丙了债债权,甲所担负保职责的局限,不是对全体债权承当包管职责,而是对舍弃乙的质押包管的价钱后的债权全体承当包管职责。
当事人商定的或挂号部分需求挂号的包管时代的效劳疑问。按照包管法解是第10条的划定,当事人商定或挂号部分需求挂号的包管时代,对包管物权的存续不具备法令束缚的。法令为何这么划定?由于包管物权是为主债务服侍的,不具备自力性,仅具备附属性,因而独自商定的包管时代不具备法令束缚力。至于挂号部分需求挂号的包管时代,不具备法令束缚力,关于束缚挂号部分已挂号为由猎取不妥益处具备限制效用。
- 上一篇:人力资源管理:如何让管理与世界连接?
- 下一篇:非专利技术侵权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