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司法考试民诉专题一: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1.闭于契约纠葛法定统领的详细划定
(1)因契约纠葛拎起的诉讼,由原告住宅地大概契约执行地国民法院统领(《平易近事诉讼法》第24条)。
(2)假如契约不实在执行,两边当事人住宅地又不正在契约商定的执行地的,应由原告住宅地国民法院统领(《平易近诉看法》第18条)。
(3)购销契约执行地按以下状况断定:①当事人正在契约中清晰商定执行地的,以商定的执行地为契约执行地。当事人正在契约中未清晰商定执行位置的,以商定的交货地为契约执行地。契约中商定的货品抵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置调试地等,均不该视为契约执行地。②当事人正在契约中清晰商定了执行位置或交货位置,但实在执行中以书面方法或两边分歧认同的其余方法变动商定的,以变动后的商定位置为契约执行地。③当事人正在契约中对执行位置、交货位置未作商定或商定不清晰的,大概虽有商定但未实在托付货品,且两边当事人住宅地均不正在契约商定的执行地,和行动购销契约纠葛案件,均不依执行地断定统领。
(4)加工制造承揽契约。以加工制造地为契约执行地,但契约中对执行地尚有商定的除外(《平易近诉看法》第20条)。
(5)资产租赁契约,筹资租赁契约。以租赁物利用地为契约执行地,但当事人正在契约中对执行地尚有商定的除外(《平易近诉看法》第21条)。
(6)赔偿商贸契约。以承受投入一方重要职责执行地为契约执行地(《平易近诉看法》第22条)。
(7)乞贷契约。存款方地点地为契约执行地,但当事人尚有商定的除外。
2.闭于契约纠葛协定统领的详细划定
(1)契约的两边当事人能够正在书面契约中协定挑选原告住宅地、契约执行地、契约签定地、被告住宅地、标的物地点地国民法院统领,但不得违逆本法对级别统领和专属统领的划定(《平易近事诉讼法》第25条)。
(2)契约的两边当事人挑选统领的协定不清晰大概挑选《平易近事诉讼法》第25条划定的国民法院中的双个以上国民法院统领,挑选统领的协定有效,按照《平易近事诉讼法》第24条的划定断定统领(《平易近诉看法》第24条)。
因为《平易近事诉讼法》及国民法院的法律诠释对契约纠葛案件统领切实其实定作出了大批的划定,这就给众人怎样将这些详细划定使用到实在案例的解析中带来了非常大的难度。虽然难度非常大,实在上仅要将法令划定所波及的详细内容经由解析,熟知断定契约纠葛案件统领的一个基础思绪,测验大以为精确把握契约纠葛案件的统领疑问其实不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