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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机动车牌然后让车主赎回行为的定性

案情:

  2007年11月至2008年1月间,陈某伙同黄某等人(另案处置)前后7次离开上海市崇明县、浦东新区、闵行区等地,窃得各种型号车派司12幅,并将写有联络德律风的纸条贴正在车的挡风窗玻璃上,以便车主与其联络赎回车牌,共欺诈得款2400元。

  一致:

  第一种看法以为,轿车派司是国度运输治理部分依法发表,重要用于证实该车辆的权属及身份,属国无机闭证件的领域,陈某明知而有意屡次偷盗,组成偷盗国度构造证件罪。第2种看法以为,本案应定为欺诈打单罪。

  评析:

  测验大赞成第2种看法,缘由以下:

  一、偷盗灵活车号牌的举动不克不及组成偷盗国度构造证件罪。《国民法院、国民审查院、公安部、国度工商行政治理局闭于依法查处偷盗、掳掠灵活车案件的划定》(下列简称《划定》)第7条划定:“假造、变造、交易灵活车牌证及灵活车入户、过户、证实的相关证实文件的,按照刑法第2百810条第一款划定惩罚。”由此能够看出,灵活车号牌仅有生存假造、变造大概交易的情况下,才干同等于国度构造证件来对付,而关于偷盗灵活车牌证的,法令并无明文划定为罪行举动。本案中,将陈某的举动定为偷盗国度构造证件罪,实在上是对比《划定》而举行的一品种推诠释,这无疑是不切合罪刑法定准则的。

  2、灵活车号牌属于一种标记。刑法第2百810条第一款划定:“假造、变造、交易大概偷盗、争夺、扑灭国度构造的公函、证件、印章的,处3年下列有期徒刑、拘役、控制大概褫夺政纲权益;剧情严峻的,处3年以上10年下列有期徒刑。”而本案的闭键就正在于,灵活车号牌是不是属于国度构造证件。笔者以为,灵活车号牌其实不属于国度构造证件,而仅是一种标记,其效用是标明一种东西的特点,证实灵活车的权属,也是灵活车获得正当行驶权的必备状况,不号牌大概号牌不切合划定的车辆是不同意正在路径下行驶的。而证件则是一种用来证实身份的文件,如职务证、代表证等。从刑法某些条则的划定也能够判断出灵活车号牌的特质,如刑法第3百7105条第2款所划定的不法临盆、交易军用标记罪,该罪是指不法临盆、交易武装军队制式服饰、车辆号牌等公用标记,剧情严峻的举动。法令将武装军队的车辆号牌列为公用标记的一种,而不是证件。既然武装军队的灵活车号牌都是一种标记,那末平常住民的灵活车的号牌也就更不缘由成为国度构造证件。别的,假如灵活车号牌自己是国度构造证件的话,那就无需再以法律诠释的情势特地划定,而间接依照刑法第2百810条第一款的划定处置便可以了,那末《划定》中的第7条便是过剩的了。恰是由于灵活车牌证不属于国度构造证件,而假造、变造、交易灵活车牌证的举动又具备较大的社群伤害性,以是相关构造才对此作出了特地的诠释。

  3、本案定为欺诈打单罪更加符合。第一,本案中,原告人仅有一个罪行有意,其客观宗旨是繁多的,即以不法占据财物为宗旨,而偷盗灵活车号牌仅是为到达其宗旨的方法。举动人之以是偷盗灵活车号牌其实不是为了获得灵活车号牌自己,而是要经由过程此举动到达索要财帛的宗旨。第2,举动人对被害人接纳了恐吓或威胁的手法。恐吓或威胁的手法,是指对财物的一切人、保存人赋予神态上的强迫,从而使其不敢抗争。正在本案中,原告人偷取被害人的车牌后遗留联络方法,使用了被害人怕贫苦或怕报仇的心态,从而到达打单财物的宗旨。第3,刑法第2百7104条划定,犯欺诈打单罪,数额较大的,处3年下列有期徒刑、拘役或控制。依据相联法律诠释的划定,欺诈打单财物的数额以1000至3000元为较大的出发点。原告人共欺诈财物2400元,完整切合刑法第2百7104条“数额较大”的划定。原告人是出于一个罪行有意,即以不法占据为宗旨,经由过程以偷取灵活车号牌的方法实行欺诈打单举动,不法所得财物数额较大,于是组成欺诈打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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