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管理人员侵吞学生考试费、伙食费应构成贪污罪
案例一:
陈某,曾经任某乡教委办公室主任,因贪污于2000年1月15日被刑事扣押,2000年1月29日被拘捕。
1996年至1998年间,陈某、孙某、孙某某、葛某接纳不入帐的方法,贪污学子测验费节余款36954元,4人中分。2000年7月20日因贪污罪被判刑。
案例2:
席某,曾经任某初中党支部布告,某初中校长。因贪污罪、纳贿罪于2004年3月28日被刑事扣押,4月10日被拘捕。席某伙同明某、刘某、蒋某等人贪污学子炊事节余款,法院以《刑法》未划定“正在全平易近职业单元治理、利用大概物流运输中的公家资产以大众资产论”为由,以为席某组成贪污罪的根据不敷,未支撑公诉构造的看法。
法律实行中,关于教导治理职员并吞学子测验费、炊事费是不是组成贪污罪有下列看法:
第一种看法以为,上述原告人的举动不组成贪污罪。缘由是:依据我国《刑法》第382条第1款对贪污罪所下的界说,贪污罪的工具是大众财物。《刑法》第91条划定,大众财物应该包含:一是国有资产;2是休息民众团队一切的资产;3是用2扶贫和其余社会公益职业的社群捐助大概专项投资基金;4是正在国度构造、国有企业、公司、团队公司和国民个人治理、利用大概物流运输的公家资产。因而可知,大众资产不包含国有职业单元中治理、利用大概物流运输中的公家资产,上列案件中的学府系国有职业单元,以是学府所治理的公家财物不属于《刑法》中划定的大众资产,于是不克不及成为贪污罪的工具,依据法无明文划定不克不及入罪的刑法准则,以上几原告人并吞学子所交款子的举动不组成贪污罪。
第2种看法以为,上述原告人的举动建立贪污罪。缘由是:
《刑法》第91条第2款不说起“国有职业单元”是“立法的严峻疏漏”。从条理上说,既然正在国度构造、国有企业、公司、团队公司和国民个人治理、利用、物流运输中的公家资产,应该大众资产论。那末,正在国有职业单元治理、利用、物流运输中的公家资产,也应该以大众资产论。因而,上述原告人的举动可合用《刑法》第382条划定建立贪污罪。
第3种看法以为,上述原告人的举动建立贪污罪。缘由是:上述原告人作为正在国有职业单元中处置公事的职员,使用职便当,将本单元财物不法占为已有,切合《刑法》第271条第2款划定的贪污罪的组成要件。上述案例中贪污的工具为收取的学子的用度,依据相联文件划定,这些用度应该接纳多退少补的准则,若有节余应该退回给学子,因而这些款子是学府治理的学子一切的公家资产,学子随时随刻有官僚回这些节余款,学府也应无状况将这些款子退回给学子,因而,贪污侵占的工具便是本单元财物。按照《刑法》第271条第2款划定,受国有单元派遣到非国有单元处置公事的职员使用职务便当不法占据其所任职非国有单元的财物组成贪污罪。别的,大众财物作为贪污罪的工具,仅是一条公例,但公例外有特殊划定,如依据《刑法》第394条、271条第2款、183条第2款的划定,国际外公事行动中承受的应该交公的赠品,含有大众资产成份的夹杂制经济构造的财物,和一些较大范围的公营经济实体的资产,都可能成为贪污罪的工具。可见,“大众财物”不是贪污罪主观方面的需要要件。
归结起来,上述3种看法所提出的疑问是:第一,“大众财物”是不是是贪污罪主观方面的需要要件;第2,怎样领悟教导治理职员收取的学子缴纳的各类用度的资产属性。
2、解析看法
先商议第一个疑问,即贪污罪的工具是不是是大众财物。依我国刑法令定和刑法学说上的通说以为,贪污罪的工具便是大众财物,这是一条公例。但法谚有云:有准则即有破例。正在刑法的划定中,贪污罪的工具也大概不限于大众财物,好比含有大众资产成份的夹杂制经济构造的财物,和一些较大范围的公营经济实体的资产,上述第3种看法中有阐明。但第3种看法的差错正在于搅浑了刑法一样平常划定与特别划定之间的联系。依据刑法令定,咱们应该得出的论断是:正在一样平常情况下,贪污罪的工具是大众财物,但正在刑法特殊划定的情况下,贪污罪的工具能够不是大众财物。而不克不及由特殊划定来推而广之,泛化贪污罪的工具,并以此来诠释除特殊划定之外的其余法令征象,不然就会违反罪刑法定的基础准则。分离本案来看,所波及的疑问其实不是相关刑法特殊划定的疑问,而是合用一样平常划定的疑问,既然合用的是一样平常划定,就应该将大众财物作为贪污罪的工具,这是本案合用中起首要廓清的第一个疑问。
再来看第2个疑问,即本案所涉这些资产的属性疑问。上述3种看法都有如许的一种看法:即本案所涉的资产属性是公家资产,而不是大众资产,既然是公家资产,又何来贪污大众财物呢?第一种看法存身于严厉罪刑法定理念的视角,以为如许的举动不组成贪污罪,第2种看法存身于主动的诠释理念,以为如许的举动组成贪污罪,但立法有严峻的毛病,第3种看法持于第2种看法一样的观点,但正在缘由上另选途径,正在上述的解析中,咱们已指出了第3种看法的基本差错,此地再也不谈了,重点谈第一、第2种看法中波及到的本案资产属性的疑问。我团体以为,本案所涉的资产属性正在基本上便是大众资产,不生存所谓公家资产的观念,进而也不生存所谓法令不明文划定和强行对法令举行诠释的疑问,此地实在是一个平易近法的疑问。依据我人民法令定,资产的一切权自托付时转移,这是一项公例。看一看本案中有无托付的举动,固然有。学子将钱交给教管部分自己便是一种托付举动,这时候会有人提出分歧的看法,以为学子交钱并无转移一切权的意义表明,而是一种代收或保存的意义表明,怎样能得出转移一切权的论断呢?此地又有一个平易近法疑问了,即货币作为品种物其一切权的转移自托付时始,即谁持有货币,正在法令上就推定谁享有一切权。举一个简易的例子来讲明,大自然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取款联系,大自然人其实不对存折上的钱有一切权,其有的是一种债务,对存折上的钱有所权的是金融机构,而不是大自然人,由于钱是品种物,不是特定物。同时,正在这两起案件中,学习治理部分对这些钱的治理和利用也不生存专款公用的征象,以是这些财物正在属性上我团体以为不是啥公家资产,而便是大众资产。从别的一个视角来解析,学习治理部分实在利用的这类本能机能其实不单一是一种代收或是保存举动,这一举动的本色具备大众治理的本能机能,既然正在利用大众治理本能机能的同时,并吞了大众的财物,依据刑法的划定,固然组成贪污罪。以是基本不波及所谓返国家利用中的公家资产疑问,故第一、第2种看法也是不准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