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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干戈为玉帛,工伤获赔10万元

2002年6月1日,广东新北江制药股分局限企业雇佣潘京超为仓库存储运输工,月人为900元,一时工,未签休息契约,11月7日,潘京超被布置与其余7位职工到堆栈运输药物包裹原料,职务中,倒霉被两桶酒精废弃个中的纸页,潘京超一脚踩空,酒精洒落正在他的左小腿上并非常快焚烧,以致潘的左小腿烧伤。经诊断结果为烧伤80%,2度2%,深2度4%,3度烧伤2%,住院21天,消费医药费5808.8元(用人单元已付出)。医疗机构证实须持续医治,用度约80000元。经清远市休息实力判定委员会被评定为6级伤残。2004年4月30日,潘京超向清远市休息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5月9日,其以凌驾仲裁请求刻日决断不予受理。5月12日,潘京超请求工伤认定,清远市休息和社群保证局以意外产生正在2002年11月7日,请求工伤认定正在2004年5月12日,已凌驾一年的请求刻日为由,决断不予受理工伤认定请求。无法,潘又向清远市国民官府提出行政复议,8月16日,清远市国民官府决断受理该案。
2004年5月13日,潘京超拎起诉讼需求原告新北江制药股分局限企业补偿167605元。案经清远市清城区国民法院裁决,原告补偿约15万元(含持续医治费)。原告不平,以持续医治费80000元是还没有产生且是不断定等缘由上诉至清远市中级国民法院,经该院掌管调停化兵戈为财宝,以一回性补偿100000元了案 [自己是潘京超的代办人,见清远市中级国民法院(2004)清中法平易近一终字第3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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