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收据更改付款方式购房合同实际履行

收据更改付款方式购房合同实际履行

11月13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国民法院裁决原告洛阳某置业局限企业向被告刘某托付一套货品房,刘某向原告企业付出5.3万余元残余购房款。
 2006年4月27日,刘某与原告企业签定购房定购单,向原告企业预订了一套总价8万余元的货品房。两边商定预支定金5000元,付款方法为5月4日一回性付款。过后,刘某托付定金后因资本不凑手,未能正在5月4日托付余款。5月15日,刘某再次到原告企业商议,两边将付款方法变动为刘某于当天付出2.5万元,余款交房时付清。为此,原告企业财政部分正在出具给刘某的2.5万元收条上,特殊说明该款系分期付款之一全体。


 2007年1月5日,刘某缴纳余款时受到回绝。原告企业以刘某背约为名,需求排除两边契约。为此,刘某告状到法院,哀求判令原告企业执行契约。


 案件审理中,原告企业辩称,两边固然签订了定购单,但刘某不践约一回**付购房款,属于背约正在先。同时,原告企业辩称,其财政部分不权益凑合款方法举行变动,因而,收条内容不克不及阐明原告企业赞成分期付款。


 法院审理后以为,刘某与原告企业正在公平强迫的根本上签定购房定购单后,构成了实在生存和在执行的货品房交易契约,应受法令保卫。刘某交纳定金后,购房协定已实在执行。随后,刘某固然不践约缴纳房款,但其背约举动已被原告企业收受2.5万元的举动所否认。因而,法院不予采信原告企业的辩护看法。

收据更改付款方式购房合同实际履行的相关文章
sitemap